第421章 细化议会职能,明确立法运作规则(1 / 2)
制宪局的铜钟敲过辰时,章先生将《议会职能与立法规则》草案的首卷展开在长案上。宣纸铺展的声响惊动了檐下的麻雀,三十余名起草成员的目光齐刷刷落在纸面——“议会为自治领最高立法机关,掌法案创制、审议、监督权”,这行字如同一道界碑,将议会的权责从模糊的“议事”,清晰地锚定在“立法与监督”的核心坐标上。
一、立法权限:给议会划清“立法田”
“得先说明白,议会能立啥法,不能立啥法。”王博士指着案头堆叠的中西律法典籍,“去年北境防务增兵,有人提议‘议会该定军饷标准’,这就越界了——军务属统领核心权,议会能审军饷是否合理,却不能直接定数。”
众人争论三日,终将议会立法权限框定在“民生与治理”范畴,并用红笔标出三大禁区:
- 不得干涉军事指挥、外交谈判等统领专属权;
- 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比如今日立的法,不能罚昨日的行为);
- 不得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如人身、财产权,这在《公民权利章》已作铁规)。
“就像种地,议会的‘立法田’在水渠、赋税、市集这些事上,军防、外交那几块‘禁地’,得按统领的规矩来。”陈老农的比方让众人点头,章先生随即写下:“议会立法范围含:田赋税率、市集管理、水利修缮、户籍登记、纠纷调解等民生事务,法案须符合《公民权利章》,不得触碰统领核心权。”
商部代表林掌柜忽然起身:“那‘商业税是否该减免’算民生吧?去年工坊扩产,就因没明确税法,税吏乱加税,若议会能立《商业税法》,这事就不会发生。”他的话得到商户们响应,章先生在“立法清单”上添上“各类税种、税率标准”,并注明“须经议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立法流程:从“随口说”到“按步走”
“最忌立法‘拍脑袋’。”周夫子将一碗浓茶泼在地上,“前明有县令随口定‘禁屠令’,结果百姓年夜饭没肉吃,怨声载道——立法得有章法,一步都不能少。”
起草团队参照西洋议会规程,结合自治领实情,敲定“三读三审”流程:
- 一读:提案人(议员或百姓联名)宣读法案名称与核心内容,议会若半数同意“值得讨论”,便进入二审;
- 二审:逐条审议法案细节,可修改、可增补,比如《市集管理法》原拟“禁售隔夜肉”,经商户代表提议,改为“隔夜肉须挂牌明示”,更合实际;
- 三审:就最终文本投票,过半数通过后,送统领签署生效;若统领否决,议会可再议,三分之二同意则绕过统领直接生效(此为制衡条款)。
“百姓能提案吗?”李家庄的里胥李茂怯生生问,他村里的灌溉水渠总被上游截断,想提议立《水渠分水法》。
“当然能!”王博士笑着拍他肩膀,“百姓联名五十人以上,就能提案,议会须在一月内答复‘是否受理’。就像给田里的苗浇水,谁发现旱了,都能喊一声。”
为防法案“打架”,还设了“法案冲突裁决制”:若新立法案与旧法冲突,由议会组建“仲裁委员会”(含议员、学者、百姓代表)裁定,以“更护民生、更合时宜”者为准。去年南片《土地法》与《赈灾法》就“灾年能否免地租”起冲突,最终裁定“灾年免半租”,兼顾了地主与佃户。
三、监督职能:给行政权套“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