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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章 先行行为,创设义务(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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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说完,将视线投向了高明。

“高律师,我尤其佩服你。”

“在庭审之初,你另辟蹊径,试图将周慧‘拒绝签字’的行为,定义为行使‘不同意’的权利,而非‘不履行’救助的义务。再将林宇死亡的最终责任,巧妙地引向医院的‘不作为’。”

“这个辩护思路,非常高明,堪称经典。它精准地抓住了法律条文与大众朴素情感之间的缝隙。”

高明的眼皮跳了一下。

“只可惜,”张伟的语气中带上了一丝惋惜。

“你这个堪称完美的逻辑闭环,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之上。”

“你忽略了,或者说,是你当时的当事人周慧,向你刻意隐瞒了一个最关键的法律概念!”

张伟的声音,在肃静的法庭中,字字清晰。

“先行行为,创设义务!”

审判席上,主审法官的身体微微前倾,眼中闪过一抹精光。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但这条法律,同样也确立了一个刑法理论中的基石:当行为人因为自已的行为,使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就负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这个义务,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而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张伟的目光看向周慧。

“让我们回顾一下,周慧女士,她都做了些什么?”

“第一,她为自已八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只赔死亡的三百万意外保险,受益人只有她自已。这个行为,本身就为后续的犯罪,创造了最原始的动机!”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她刚才的亲口供述,那场所谓的‘意外车祸’,根本就是她亲手驾驶车辆,蓄意撞击造成的!”

“当她踩下油门,撞向自已儿子的那一刻,她就创造了一个足以致命的‘危险源’!她亲手将自已的儿子,推进了死亡的深渊!”

“从那一刻起,她就不再仅仅是一个母亲,一个监护人!她成了一个对自已先行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必须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人!”

“在这种情况下,她后来在医院‘拒绝签字’的行为,还是在行使什么狗屁的‘知情同意权’吗?!”

张伟猛地一拍桌子。

“不!她那是在赤裸裸地、故意地、不履行法律为她设定的、必须履行的作为义务!”

“她就是在用‘不作为’的方式,继续完成她‘作为’开始的谋杀!这是犯罪行为的延续!高律师,你试图用医院的责任来混淆视听,现在,还觉得有意义吗?!”

高明闭上了眼睛。

周文更是听得冷汗直流,他虽然水平不怎么样,但这个基本的刑法理论还是懂的。张伟这是把周慧的行为,死死地钉在了“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根本无法辩驳。

“说完了作为义务,我们再来谈谈主观故意。”

张伟没有停下,他继续向前,将这最后的防线也彻底撕碎。

“高律师和周慧本人,都试图将她塑造成一个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恋爱脑’,一个被PUA后丧失判断力的可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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