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章 清正廉洁观,成公第八年(1 / 2)
清政廉洁这四个字,落笔不过寥寥数笔,读来亦朗朗上口,看似是人人都懂的简单道理,实则如一张细密的经纬网,将个体品行、社会肌理与国家根基紧紧编织在一起。
从巷陌间的市井小店,掌柜的不短斤少两、不欺瞒老客,是“廉”;到企业里的职员不贪污公款、不泄露机密,是“洁”;再到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徇私舞弊、不滥用职权,是“清正”。它从柴米油盐的日常延伸至各行各业的运转,从邻里街坊的信任维系,到社会秩序的公平基石,最终锚定在国家机构的公信力之上——小到一次窗口办事的公正,大到一项政策落地的透明,清政廉洁都是藏在细节里的“定心丸”。
即便置于国际视野,一个国家的廉洁形象,更是无声的名片。它决定着国际合作中的信任度,影响着外资引入的信心,甚至关联着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短期看,它是刹住歪风、守住底线的“防火墙”,能快速净化局部环境;长期观之,它更是滋养国家生命力的“活水”,让政令畅通、民心凝聚,让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而在这之中,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都是这张“经纬网”上的关键节点。普通人守住品行底线,是廉洁的“微细胞”;公职人员秉持初心使命,是廉洁的“主骨架”。二者环环相扣,才让“清正廉洁”从四个字的理念,真正成为贯穿个体、社会与国家的坚实脊梁。
清政廉洁,从概念定义上来讲,是指公职人员秉持公正立场、恪守职业操守,不贪腐、不徇私,以清明的政务和廉洁的品行履行职责,是现代社会治理对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公共权力是否正当行使的核心标尺。
然而,当我们尝试从多角度多领域,以及更深层次的角度,深入探索其中蕴含的深层内涵时,便会发现,它远不止“不贪钱、不徇私”的表层约束。从政治学维度看,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免疫因子”,能防止权力异化侵蚀制度根基,确保政策始终围绕公共利益落地;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它是社会公平的“平衡砝码”,消解因权力寻租产生的资源分配不公,让普通人能凭能力而非关系获得机会;从文化层面深挖,它更是一种穿透历史的价值共识——从古代“公生明,廉生威”的为官箴言,到当代“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清政廉洁始终承载着民众对“公正”的朴素期待,是维系社会信任、凝聚民心的精神纽带。它早已超越单纯的道德规范,成为融制度、文化、民生于一体的系统性价值基石。
与此同时,人类对清正廉洁的认知、践行与探索,始终纵贯古今、横跨中外,无数思想巨擘与领域先驱为此倾注毕生心力。他们以洞见本质的哲学思辨、振聋发聩的箴言灼见、传世不朽的典籍着述为炬,佐以躬身践行的经典案例为径,为这一领域层层拨开迷雾,最终铺就出一条交织着智慧光芒与实践温度的深邃探索之路。
古代中国,孔子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锚定为官者的品行根基,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直言“廉者,政之本也”,将廉洁视为治国理政的源头活水;包拯“不持一砚归”的典故、海瑞“铁面无私辨忠奸”的实践,更以生命践行着“清政”的重量。而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统治者应摒弃私欲,以城邦福祉为唯一目标”,为廉洁政治勾勒出哲学蓝图;近代以来,英国通过《反腐败法》构建制度约束,新加坡以“高薪养廉+严刑峻法”的双重机制打造廉洁标杆,这些探索或源于道德自觉,或依托制度设计,却都指向同一核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从竹简上的治世箴言到现代社会的反腐体系,从个体的修身自律到国家层面的制度构建,这条探索之路从未停歇。每一份思想结晶、每一次实践尝试,都如同萤火汇聚成炬,让“清政廉洁”不再是抽象的道德符号,而是成为可感知、可践行、可传承的文明共识,照亮着人类社会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前行方向。
而我们,站在这条智慧与实践交织的探索路上,既是薪火相传的继承者,更是面向未来的开拓者。我们不必只仰望先贤的背影,更需将“清正廉洁”从典籍中的箴言、历史中的案例,转化为当下的行动准则——于公职者,是经手每一项事务时的“公心为上”,是面对诱惑时的“初心如磐”;于普通人,是坚守职业底线的“清白做人”,是监督权力运行的“理性参与”。
这份传承从不是机械的复刻,而是要在新时代的语境下赋予其新的生命力:用更完善的制度筑牢“不能腐”的堤坝,用更鲜活的案例传递“不想腐”的信念,让清正廉洁不再是遥远的历史符号,而是融入日常、扎根人心的生活底色。毕竟,这条探索之路没有终点,我们每一次对公正的坚守、对私欲的克制,都是在为它续写新的、更厚重的篇章。
当我们缓缓展开人类社会发展演进历程历史长河长卷并回望时,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在清正廉洁领域,都沉淀着各自独特而深厚的治理智慧与实践探索。
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与原始部落社会,在清正廉洁领域,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与原始部落社会,廉洁的雏形便已伴随着公共权力的萌芽而悄然显现。彼时,部落首领作为集体利益的代表,其权力的行使与资源的分配始终围绕着族群的生存与发展,“公”成为权力运行的核心准则。
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部落的食物、工具等物资需在成员间公平分配,首领往往以身作则,与民众共同劳作、平均共享成果,不存在私有财产的过度积累,更无利用权力侵占公共资源的土壤。为了维护集体秩序,部落内部还会通过原始的民主议事机制,对首领及核心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出现偏袒、私占等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便会通过部落大会等形式予以纠正,甚至罢免其职务。
这种基于生存需求与集体意识的朴素廉洁观念,虽未形成系统的制度规范,却蕴含着“权力属于集体”“管理者需为民众服务”的本质内核,成为人类文明在清正廉洁领域最初的精神积淀,为后世不同社会形态的廉政建设埋下了源于本能的价值伏笔。
与此同时,在中国广袤大地上孕育的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红山文化,以及同时期世界各国各文明的代表性文化遗址的洞穴岩壁画、石制玉制乃至早期青铜金属工具器皿,还有其他手工艺品中,对于清政廉洁领域的认知与认识,无疑都是有早期较为成熟且完整的“雏形化”体系。
在中国裴李岗文化遗址中,出土过一批打磨精细的骨匕,匕身刻着均匀的刻度。据考证,这些骨匕是部落分配猎物时的计量工具,刻度的统一意味着分配的公平——若有部落管理者试图改动刻度多占份额,便会被族人群起抵制。这种以器物标准化维系分配公正的方式,正是早期对“不私占、均利益”的朴素表达。
磁山文化的粮仓遗址里,考古人员发现了成排的窖穴,每个窖穴的容积相近,且都留有清晰的谷物遗存痕迹。更引人注目的是,窖穴旁的土层中出土了多枚刻有简单符号的陶片,专家推测这是“仓管员”的身份标识,不同符号对应不同窖穴,意味着专人专管、责任到人。一旦发现谷物短缺,便能通过陶片追溯责任,这种“明晰权责”的管理方式,已暗含着对权力监督的原始思考。
仰韶文化的彩陶上,常见“鱼纹”与“网纹”的组合图案。学者研究发现,这类纹饰并非单纯的装饰,而是与部落渔业分配相关——“鱼”象征猎物,“网”则代表集体劳作与共享。在半坡遗址的村落布局中,中心广场旁的大房子是公共议事场所,墙上绘制的大型鱼网纹彩陶,正是部落成员约定“捕获之物共同分配、不允私藏”的视觉契约,用艺术的形式强化着“公利至上”的观念。
河姆渡文化的骨耜上,常刻有细密的直线纹。这些农具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归部落集体所有,直线纹的完整与否,标志着使用者是否爱惜公共财物。若有人私自损坏骨耜或据为己有,便会被取消使用资格。这种将“爱护公物”与生存资源使用权挂钩的规则,体现了早期对“公共资源不可私用”的约束意识。
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随葬品的数量与规格相对平均,尤其是代表权力的玉钺,多出土于部落公共祭祀区而非私人墓葬。这说明当时的部落首领虽掌握管理权,却未将公共权力转化为私人财富,玉钺的“公有属性”恰恰反映了“权不私享”的社会共识。而龙山文化的黑陶“薄如纸、亮如漆”,这类精美的陶器多用于祭祀等公共活动,私人墓葬中罕见奢华器皿,暗含着对“节制私欲、重公轻私”的价值倡导。
良渚文化的玉琮上,神人兽面纹庄严神秘,这类玉器作为沟通天地的礼器,由部落联盟统一管控。反山遗址的“玉琮王”出土时,周围伴随的是大量用于农业生产的石器,而非私人珍宝,表明当时的统治者权力虽大,却仍需以“保障集体生产”为核心职责,玉琮的神圣性与公共事务的关联性,构成了对权力使用方向的隐性约束。
红山文化的玉龙造型简洁雄浑,多出土于祭坛遗址。作为部落的精神象征,玉龙的保管权属于整个部落,而非某个个体。考古发现,玉龙的存放处往往有多个柱洞,推测是不同氏族代表共同看守留下的痕迹,通过“多方共管”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这种“分散保管、集体监督”的模式,是早期制衡权力的生动实践。
放眼世界,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中,滚筒印章上的“楔形文字”常记录着“神庙财物清单”,每一枚印章对应一位管理者,盖章即代表对记录负责,与大汶口文化的陶片责任标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古埃及的壁画中,常有“称量心脏”的场景,心脏的重量与真理羽毛相当,象征着生前是否公正履职,与仰韶文化用纹饰传递公利观念一样,都在用符号构建“廉洁即正义”的认知;美洲奥尔梅克文化的巨型石人像,面部表情肃穆威严,考古学家认为这些人像象征着“不徇私情的管理者”,其统一的庄重形象,与红山文化玉龙的集体象征意义遥相呼应。
这些远古的器物与纹饰,虽未形成系统的“清正廉洁”概念,却以最质朴的方式,记录着人类早期对“如何约束权力、如何分配资源、如何维系集体公正”的探索。它们是刻在石头上的契约,是画在陶土上的共识,是人类在文明曙光中,为“公”与“私”划下的最初界限。
紧接着,伴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进一步优化,生产工具性能的进一步提升,当人类社会逐渐脱离野蛮时代,逐步朝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发展演进时,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对于清政廉洁领域的认知实践,也早已超越了原始社会的朴素共识,开始朝着体系化、制度化的方向逐步成型,成为维系阶级统治与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
而在这一漫长的发展演进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与生产工具的迭代革新,社会财富与资源的分配节奏日益加快。原先掌握大量资源与社会关系的阶层,逐渐演变为占据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他们在通过剥削压迫被统治阶级攫取财富、巩固自身地位并垄断特权的同时,社会结构也随着科举制度的推行出现新的变量——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同阶层间的人才流动,为社会注入了些许活力。
与此同时,在此之余,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国家机器的建立,权力逐渐集中于统治阶级手中,“廉洁”不再仅仅是基于集体生存的本能选择,更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缓和阶级矛盾的关键议题。各国各文明纷纷通过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界定官员的权力边界与行为准则——从对贪腐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到专门监察机构的设置,再到对官员任职资格与品行操守的考核,廉政建设逐渐从模糊的道德倡导,转变为具有强制力的制度规范。
然而,当权力高度集中且运作成本不断降低,从帝王朝廷、中央与地方官府,到民间市井,贪污腐败一旦滋生蔓延,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最终酝酿成社会动荡的危机。此时,天灾人祸常被视作预警的信号,而底层民众也会以起义的方式奋起反抗暴政与腐败,渴望建立一个公正清明、官吏廉洁的生存环境。这种来自底层的呐喊与抗争,与自上而下的整肃行动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反腐倡廉的内外驱动力,形成了递推式的治理进程。在此过程中,人们根据不同时代、不同发展阶段乃至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不断深化对“有限性”的认知与反思,探索出灵活多样的治理方式,为后世清正廉洁的社会治理奠定了早期基础。
而在思想学术及其他领域的先贤大师们的不断努力下,针对廉洁治政的命题着书立说,留下了诸多深刻的典籍论述和着作典籍,而话本小说等文学领域的创作者,更是将此作为重要切入点,从清正廉洁、爱民如子的角度塑造了一系列深入人心的英雄好汉形象。他们以笔为刃,从多维度深入剖析社会的阴暗角落,不仅引发了大众的强烈共鸣,更启迪着人们对吏治清明、社会公正的深层思考。
在中国,早在夏商周时期,便已形成了初具雏形的廉政规范。夏朝的“政典”中记载:“昏、墨、贼,杀”,其中“墨”便是指官员贪赃枉法,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贪腐行为的明确刑罚规定。考古发现的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关于“臣正”(官员)履职的记录,如“不其贿”(不得受贿)的占卜辞,可见当时已将廉洁作为官员品行的重要衡量标准。
周朝更是将“德政”与“廉洁”相结合,提出“以九德官人”,其中“廉直”“廉能”等标准被纳入官员考核体系。《周礼》中详细记载了“天官冢宰”下辖的“小宰”职责:“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这“六廉”不仅涵盖了官员的品行、能力、敬业度,更将“守法”“公正”作为核心要求,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廉政考核框架。当时还设有“司会”“职内”等官职,负责审核各级官府的财政收支,相当于早期的审计监督,若发现“账实不符”,相关官员会被处以“削禄”“贬职”甚至“处死”的惩罚。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与思想勃兴交织,诸子百家在争鸣中围绕“廉洁治政”提出了各具特色的主张,为廉政思想的发展注入了蓬勃活力。儒家以“仁”为核心,倡导“为政以德”,将廉洁视为官员“修身”的重要环节,孔子提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的示范作用;孟子则进一步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认为官员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民心向背,是维系统治的根本。
法家则更侧重制度约束,商鞅提出“法令至行,公平无私”,主张通过严明的法律遏制贪腐,将“禁奸止过”作为法治的核心目标;韩非更是强调“民主治吏不治民”,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监督与奖惩机制,才能防止官员滥用权力,确保吏治清明。道家则从“无为而治”的理念出发,倡导统治者“去甚、去大、去奢”,反对过度聚敛财富,主张以简约清廉的政风滋养社会民生。
这一时期,各国为在争霸中占据优势,也纷纷在实践中探索廉政举措。如齐国管仲改革中,通过“叁其国而伍其鄙”的行政划分,明确官员职责,并设立“啧室之议”接纳民众对官吏的批评;秦国则在商鞅变法后,制定严苛的《为吏之道》,对官员的廉洁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如“五善”中便有“清廉毋谤”的要求,对贪腐官员的惩处更是毫不手软。这些思想主张与实践探索相互碰撞、融合,不仅丰富了廉政建设的内涵,更推动了其从早期的制度雏形向成熟的治理理念过渡,为秦汉以后统一王朝的廉政体系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与实践借鉴。
秦两汉时期,随着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与巩固,廉政建设在制度架构与思想传承的双重推动下,形成了“礼法并用、制度严明”的鲜明特征,既延续了先秦的治理智慧,又根据帝国治理需求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在制度建设上,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构建了高度集权的廉政管控体系。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通过“书同文、车同轨”规范行政运作,同时制定《秦律》对官员贪腐行为进行严厉界定——如《法律答问》中明确规定,官员“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即受贿一文钱便要被处以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重刑,这种“轻罪重罚”的立法理念,旨在以严刑峻法震慑贪腐念头。此外,秦朝还设立“御史大夫”一职,作为中央最高监察官,负责监察百官、弹劾不法,其下属的御史中丞、监御史等官员,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网络,确保权力运行受到约束。
西汉建立后,在继承秦制基础上,融入儒家“德治”理念,形成“礼法结合”的廉政模式。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三纲五常”纳入官员道德规范,强调“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把廉洁品行与儒家“仁政”思想紧密绑定。同时,西汉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则推行“刺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一名,专门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阿附豪强、贪污受贿、苛暴百姓”等行为,刺史每年进京奏报,其监察结果直接影响官员的升迁罢黜。此外,西汉还通过“上计制度”考核官员政绩,其中“户口增减、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等指标与廉洁表现挂钩,若发现官员虚报政绩、贪占赋税,便会被处以“免官”“流放”等处罚。
在思想理论层面,两汉学者围绕廉政命题展开深入阐释,形成了系统的治政思想。贾谊在《新书·大政》中提出“民无不为本也”,认为官员廉洁是“民安其居”的前提,主张“吏为民之师”,强调官员需以廉洁表率引导社会风气;刘向编撰的《说苑·政理》中,收录了大量“清官廉吏”的案例,如“杨震四知”——东汉官员杨震拒绝下属馈赠时直言“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这一典故成为后世官员廉洁自律的精神象征。这些思想论述与实践案例相互印证,将“廉洁”从单纯的制度要求升华为官员的道德信条,形成了“制度约束+道德教化+监察问责”的三维治理体系。
秦汉时期的廉政建设,既适应了中央集权帝国的治理需求,又为后世封建王朝提供了制度蓝本与思想资源——从御史监察制度到官员考核机制,从“礼法并用”的治理理念到“以民为本”的廉洁导向,均对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连接先秦与魏晋南北朝廉政建设的重要桥梁。
随后不久,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士族门阀势力膨胀,廉政建设呈现出“制度断裂与思想坚守并存”的复杂态势,在动荡中延续着对清明吏治的探索。
在制度层面,这一时期的监察体系因政权分裂而呈现碎片化特征。曹魏时期曾设“校事”一职,负责监察百官及地方官吏,但其权力过度膨胀,反而成为君主猜忌、打压异己的工具,加剧了官场混乱;西晋统一后,虽恢复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却因士族垄断仕途,监察官员多出自高门,难以真正弹劾权贵,如西晋“竹林七贤”之一的山涛,虽任吏部尚书时力求公正,却也不得不对士族利益有所妥协。南北朝时期,南朝梁设“御史中丞”掌监察,陈朝则增设“监察御史”,北朝北魏孝文帝改革时,通过“考课之法”考核官员,将“清勤”作为重要标准,但这些制度因战乱频繁、皇权衰弱,往往难以持续推行,贪腐现象在政权更迭间隙尤为突出,如东魏北齐时期,“民多流亡,吏多贪浊”成为社会常态。
思想层面,尽管社会动荡,儒家“廉洁”理念仍通过学者着述与士人言行得以传承。西晋傅玄在《傅子·重爵禄》中提出“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得人之道,惟存公心”,强调官员需以“公心”摒弃私利,反对士族垄断官场;南朝宋的范晔在《后汉书·循吏列传》中专门收录了东汉以来的清官事迹,如“一钱太守”刘宠——他任会稽太守时,清廉勤政,离任时仅受百姓馈赠的一文钱,虽象征性收下却投入江中,以此彰显廉洁,这一故事成为后世激励官员的经典案例。此外,道教“无为而清”与佛教“慈悲济世”的思想也与廉政理念相互融合,部分统治者如梁武帝萧衍,虽晚年崇佛误国,但早期也曾倡导“节俭治国”,反对奢侈贪腐,试图以宗教伦理约束官员行为。
这一时期的廉政实践虽因社会动荡而成效有限,却也为隋唐大一统后的制度革新积累了经验——如对御史监察制度的调整、对士族特权的反思,以及对“廉洁”作为治政核心价值的坚守,均为后世王朝重建廉政体系提供了镜鉴,成为从秦汉到隋唐廉政建设进程中的特殊过渡阶段。
而在隋唐之际,随着大一统帝国的再度建立与盛世气象的开启,廉政建设在整合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制度化、体系化的重大突破,形成了“礼法完备、监察独立、考核严明”的成熟治理模式,成为中国古代廉政体系的典范。
在制度架构上,隋朝率先奠定了三省六部制的行政基础,将权力分割与制衡融入核心体制,其中尚书省下设的“吏部”专门负责官员考核与选拔,把“清廉”作为选官的首要标准,明确规定“有贪浊者,不得录用”。同时,隋朝创设“御史台”作为独立监察机构,与行政、军事系统并列,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有权弹劾包括宰相在内的各级官员,形成了“台谏分立”的监察雏形。唐朝进一步完善这一体系,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台院负责弹劾百官,殿院监察朝会礼仪,察院则派“监察御史”分巡地方,号称“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甚至可直接受理民众对官员的投诉。这种“中央-地方”垂直监察网络,加上“谏官制度”的设立(如谏议大夫、拾遗等职专门规谏皇帝过失),构建了全方位的权力监督机制。
法律规范方面,《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巅峰之作,对贪腐行为的界定与惩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细致程度。其中“职制律”专章规定了官员的廉洁义务,如“受财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财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即使“坐赃致罪”(非因职权收受财物)也有明确量刑,形成了“枉法重于不枉法,职权贪腐重于一般受贿”的量刑原则。这种严谨的法律规范,不仅为官员划定了清晰的权力红线,更通过“法不避亲贵”的实践(如唐太宗时期严惩开国功臣长孙顺德受贿案),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廉政决心。
考核与选官机制上,唐朝以“科举制”为核心,打破士族门阀对仕途的垄断,通过“身、言、书、判”四项标准选拔人才,其中“判”(文书处理能力)中隐含对廉洁理念的考察;同时推行“考课法”,以“四善二十七最”为考核指标,“四善”之首便是“德义有闻”,而“清慎明着”(清廉谨慎)更是重要评价维度,考核结果分为九等,直接决定官员的升迁、降职或罢黜。如着名清官魏征,任侍中期间以“犯颜直谏”闻名,更以“家素贫,宅无正寝”的清廉操守成为后世楷模,其事迹被载入《旧唐书·魏征传》,成为科举入仕者的精神榜样。
思想层面,唐朝统治者融合儒、法、道思想,提出“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将廉洁教育融入官学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帝范》中强调“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把官员廉洁与王朝兴衰紧密相连;着名思想家柳宗元在《封建论》中批判“贪暴之君”与“贪官污吏”对社会的危害,主张通过“吏治清明”实现“民安其生”。这些思想论述与官方倡导相互呼应,使“廉洁奉公”成为官员的普遍价值追求,形成了“制度约束+道德自觉+文化浸润”的多元治理格局。
隋唐时期的廉政建设,不仅造就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吏治清明的黄金时代,更构建了影响后世千年的制度框架——从三省六部制到御史监察体系,从《唐律疏议》的法律规范到科举考课的选官标准,均为宋、元、明、清历代所继承与发展,成为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重要基石,也为世界文明提供了关于权力治理的东方智慧。
到了后来,在五代十国战乱年代,政权更迭如同走马灯,短短五十余年间,中原地区先后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短命王朝,而南方及边缘地区则分裂为十个割据政权。常年的兵燹战乱与政治动荡,使得此前建立的廉政制度几乎彻底崩坏,廉洁治政的理念在权力的频繁倾轧中被严重漠视,成为中国古代廉政建设进程中的一段低谷期。
在制度层面,这一时期的监察体系形同虚设。各政权为了维系军事统治,往往重武轻文,官员选拔多依赖军功或亲信举荐,昔日的科举取士与考科制度名存实亡。以后梁为例,朱温为巩固政权,大肆任用心腹武将担任地方长官,这些官员凭借兵权肆意搜刮民财,“纳贿徇私,蠹政害民”成为常态,而中央既无专门的监察机构约束,也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贪腐行为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即便是相对稳定的后唐,虽曾短暂恢复御史台,却因皇权受制于藩镇,御史弹劾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因得罪权贵而遭贬杀,根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地方上,藩镇割据势力独揽军政财大权,节度使不仅掌控赋税征收,更通过截留粮草、贩卖私盐等手段中饱私囊,形成“官匪合一”的贪腐格局,百姓在重税与掠夺下流离失所,社会经济濒临崩溃。
思想层面,儒家“廉洁奉公”的伦理观念因社会动荡而式微。战乱中,“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功利主义取代了传统道德准则,统治者多以严刑峻法压制反抗,却极少倡导廉洁操守。部分士人虽坚守气节,如后周大臣王朴在《平边策》中提及“吏治不清,则民不聊生”,主张整顿吏治,但在“兵荒马乱、朝不保夕”的时代背景下,这类呼声根本无法得到推行。文学作品中也多充斥着对战乱与暴政的批判,如五代词人韦庄在《秦妇吟》中描绘“千间仓兮万丝箱,黄巢过后犹残半”的残破景象,间接反映出官员贪腐与战乱对社会的双重摧残,却难以再塑造出如“杨震四知”般的廉政典范。
不过,即便是在这一黑暗时期,仍有个别统治者为巩固统治进行了短暂的廉政尝试。如后周世宗柴荣在位期间,推行改革,严厉打击贪官污吏,规定“官吏犯赃,虽未发觉,若能自首,免其罪”,若经查实,则“重杖处死”。他曾罢免贪赃枉法的怀州刺史薛温,处死截留赋税的供奉官郝光庭,一时之间使官场风气稍有好转。但这种改革多依赖君主个人意志,缺乏制度支撑,一旦政权更迭便戛然而止。
五代十国的廉政崩坏,本质上是战乱导致的制度解体与道德失范。但这一时期的历史教训也为北宋统一后的廉政重建提供了重要镜鉴——北宋统治者正是在吸取五代“吏治腐败致亡国”的教训基础上,才着力构建更为严密的监察制度与选官体系,推动廉政建设从低谷走向新的发展阶段。
紧接着,在辽宋夏金元时期,随着多民族政权并立与融合,廉政建设呈现出“制度多元创新与民族特色交融”的鲜明特点。不同政权基于自身统治需求,在借鉴前代经验的同时,结合民族治理模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廉政体系,推动廉政建设在多元格局中不断发展。
宋朝:制度细化与文官治理
宋朝以“重文轻武”为国策,廉政建设侧重通过完善制度防范文官集团腐败。
监察体系:在中央设御史台与谏院,合称“台谏”,御史可“风闻奏事”,直接弹劾百官;地方推行“通判”制度,通判有权监督知州行政与财政,号称“监州”,形成“中央-地方”双重监察网络。
法律与考核:修订《宋刑统》,将“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等贪腐行为量刑细化,且明确“赃吏子孙不得仕宦”,以连坐制度震慑贪腐;考核上以“四善三最”为标准,“清谨”“廉勤”是核心指标,考核结果与升迁直接挂钩。
思想与实践:程朱理学兴起,将“廉洁”与“天理”绑定,强调官员“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自觉;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的理念、包拯“铁面无私”弹劾权贵的事迹,成为文官廉洁的精神象征,《岳阳楼记》《包孝肃公奏议》等着作更将廉政思想融入文化传承。
辽金夏:民族特色与制度借鉴
辽、金、夏等少数民族政权则在汉化与本民族传统结合中探索廉政路径。
辽朝:采用“南北面官制”,对汉族地区沿用唐宋监察制度,设御史台;对契丹部落则通过“惕隐”“夷离堇”等官职,以部落传统伦理约束贵族行为,禁止“贪暴扰民”。
金朝:汉化程度最深,仿宋制设御史台与谏院,同时制定《泰和律》,规定“官吏犯赃,除名仍永不叙用”,量刑较宋朝更重;金世宗完颜雍提倡“节俭治国”,自身“服御器物,往往仍用旧物”,并要求官员“清廉自守”,形成一时清明政风。
西夏:在汉儒影响下,设“御史台”掌监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专门列“贪赃”条款,对受贿官员根据数额处以“杖刑”“流放”甚至“死刑”,同时融合党项族“尚武崇俭”的传统,反对官员奢侈贪腐。
元朝:大一统下的制度整合
元朝作为大一统的少数民族王朝,廉政建设在整合中原与蒙古旧制中形成独特体系。
制度架构: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下辖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地方设“肃政廉访司”,形成覆盖全国的监察网络,且赋予御史台“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官员”的权力,监督范围空前扩大。
法律与选官:颁布《元典章》,将“贪腐”列为重罪,规定“官吏受赃,轻者杖决,重者处死”,并首创“赃罪十三等”的量刑标准;选官上虽以“蒙古人为首,色目人次之”,但也通过“科举取士”吸纳汉族儒生,要求应试者“品行端方,无贪浊记录”。
局限与反思:元朝后期因民族压迫加剧、权臣专权,监察制度逐渐失效,“官吏贪腐成风,民不聊生”成为元末农民起义的重要诱因,也为明朝廉政制度的革新提供了教训。
辽宋夏金元时期的廉政建设,既体现了汉族传统制度的延续性,又融入了少数民族的治理智慧,其多元探索与得失经验,不仅丰富了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内涵,更为明清时期形成更为成熟的廉政体系奠定了基础。
而在紧随其后的明清两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后阶段,廉政建设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朝着“制度空前严密与皇权高度集中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既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治理体系,也暴露了封建专制制度下廉政建设的内在局限。
明朝:重典治腐与制度强化
明朝以“重典治国”为理念,将廉政建设与皇权专制紧密绑定,试图通过严刑峻法与精密制度遏制腐败。
监察与权力制衡:中央废除丞相制度,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时设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构,下辖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巡视地方、弹劾百官;又设六科给事中,专门监督六部行政,形成“科道并立”的监察格局。此外,明朝还创设“厂卫制度”(东厂、西厂、锦衣卫),由宦官统领,直接听命于皇帝,可越过司法机构监察官员,虽在短期内起到反腐震慑作用,却也因权力滥用加剧了官场恐怖与黑暗。
法律与惩戒:颁布《大明律》与《大诰》,对贪腐行为量刑极重,规定“受财枉法八十贯绞”,且创设“剥皮实草”之刑——将贪腐官员剥皮后填充稻草,置于公堂之上警示继任者,其严苛程度前所未有。同时推行“赃吏永不叙用”制度,甚至牵连子孙,形成“不敢贪、不能贪”的高压氛围。
选官与考核: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实行“八股取士”,虽在思想上僵化束缚,却也通过标准化考试扩大了人才选拔范围,且明确“品行端方”为应试首要条件;考核上以“考满”“考察”为核心,“考察”每六年一次,分“京察”(考核京官)与“外察”(考核地方官),凡“贪、酷、浮躁、不及”者均会被罢黜,考核结果直接与仕途挂钩。
思想与实践:程朱理学成为官方正统思想,朱元璋亲自编撰《御制大诰》,要求官员百姓皆习读,将廉洁教育融入日常教化;海瑞“抬棺骂嘉靖”、清廉自守的事迹广为流传,其《治安疏》中批判皇帝“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的尖锐言论,成为明朝官员廉洁抗争的精神象征。
清朝:继承与僵化并存
清朝基本沿袭明朝廉政制度,同时结合满族统治特点进行调整,后期因封建制度衰落,廉政体系逐渐崩坏。
制度继承与调整:中央设都察院,保留“科道”监察体系,同时增设“军机处”,作为皇帝决策核心,进一步强化皇权对行政与监察的掌控;地方推行“督抚制度”,赋予总督、巡抚监察地方官员的权力,形成“中央-地方”垂直管理网络。此外,清朝严禁宦官干政,废除明朝“厂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宦官专权引发的腐败。
法律与治理:修订《大清律例》,继承明朝“重典治腐”理念,对贪腐行为的界定与惩处更为细致,如区分“因公受贿”与“因私受贿”,量刑更具针对性;康雍乾时期,多次开展全国性“整贪运动”,雍正帝推行“耗羡归公”制度,将地方官员征收赋税时的额外盘剥(耗羡)收归国库,再以“养廉银”形式发放给官员,试图以“高薪养廉”遏制贪腐,但后期养廉银逐渐沦为官员额外收入,反而加剧了腐败。
后期的崩坏与反思:晚清时期,封建制度走向衰落,官场腐败日益严重。鸦片战争后,巨额战争赔款与洋务运动中的权力寻租,使得贪腐现象达到顶峰,如李鸿章创办洋务企业时的“回扣”丑闻、甲午战争中北洋水师“中饱私囊”导致军备废弛等,成为清朝灭亡的重要诱因。同时,随着西方思想传入,一些开明人士开始反思封建廉政制度的局限性,提出“兴民权、设议院”的主张,试图以民主制度约束权力,但在封建专制的顽固阻力下未能实现。
明清两代的廉政建设,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廉政体系的集大成者,其“重典治腐”“科道监察”等制度设计,在一定时期内维护了统治秩序与社会稳定。但由于皇权高度集中的本质局限,廉政建设始终依赖君主个人意志与封建伦理约束,缺乏民主监督与权力制衡的根本保障,最终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而走向崩坏。这段历史既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制度经验,也深刻揭示了“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的永恒规律,成为中国近代探索廉政建设新路径的重要历史镜鉴。
而在欧洲各国,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于清正廉洁领域的认知与实践,便已植根于城邦民主与共和制度的土壤中,形成了与东方文明迥异却同样具有开创性的治理雏形。
古希腊的廉洁理念与城邦民主紧密相连。在雅典,公民通过公民大会直接参与国家治理,官员多由抽签或选举产生,且任期短暂(如执政官任期仅一年),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滋生腐败。同时,雅典设立“陶片放逐法”,公民可通过投票将涉嫌滥用权力、贪污受贿的官员放逐出境,以极端方式维护政治清明。古希腊哲学家们也从伦理层面阐释廉洁的价值,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哲学家国王”的构想,强调统治者需以“智慧、正义、节制”为美德,摒弃私利;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中主张“法治优于人治”,认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是遏制官员腐败的关键,这些思想为廉洁治政提供了早期理论支撑。不过,古希腊的廉洁实践局限于城邦公民内部,奴隶与外邦人被排除在外,且随着城邦衰落,贵族专权与腐败现象日益凸显。
古罗马的廉政建设则在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型中呈现出动态变化。共和早期,罗马设立“元老院”“执政官”“保民官”等机构,形成权力制衡格局。为防止官员贪腐,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其中明确规定“官吏受贿,除没收财产外,还需处以死刑或流放”,量刑严苛。同时,罗马实行“财务官”制度,专门负责审核国家财政收支,对官员贪污公款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皇权逐渐膨胀,共和制瓦解,官员腐败问题愈发严重。尤其是帝国后期,官僚体系庞大臃肿,地方官员与军队将领通过搜刮行省财富、截留税收中饱私囊,甚至出现“卖官鬻爵”的公开交易,如皇帝康茂德时期,官职标价明码实价,腐败渗透到帝国统治的各个角落,成为罗马帝国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在这之后不久,伴随着封建王朝中世纪的到来,欧洲社会陷入长期的分裂与动荡,宗教势力与世俗王权相互交织,廉政建设也呈现出“神权约束与世俗腐败并存”的复杂态势。
中世纪前期,基督教教会成为欧洲社会的精神核心与实际管理者之一,教会以“原罪论”“禁欲主义”为教义,倡导官员与信徒摒弃贪欲,践行“廉洁、谦卑”的美德。教会设立“宗教裁判所”等机构,不仅监管宗教事务,也对世俗官员的道德行为进行监督,试图以神权权威遏制腐败。然而,随着教会势力的膨胀,自身腐败问题也日益暴露。中世纪后期,教会拥有大量土地与财富,神职人员利用职权大肆敛财,如出售“赎罪券”(信徒购买赎罪券即可赦免罪孽)、收取高额“什一税”,甚至出现教皇买卖圣职的“ siony ”丑闻,教会的廉洁形象彻底崩塌,成为宗教改革的重要导火索。
世俗封建王朝的廉政建设则因王权衰弱、封建割据而举步维艰。中世纪欧洲没有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各地封建领主拥有独立的军政财权,国王对地方的控制力薄弱。封建领主为维护自身统治,往往纵容下属官员掠夺农民与商人,“苛捐杂税”“权力寻租”成为常态。例如,14世纪的法国,地方贵族与官员相互勾结,通过截留王室税收、垄断食盐贸易等手段中饱私囊,农民在重税与压迫下频繁起义。尽管部分国王曾尝试整顿吏治,如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威斯敏斯特条例》,规范官员司法与财政行为,但由于缺乏强大的中央集权与完善的监察体系,这些举措往往流于形式,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中世纪欧洲的廉政困境,本质上是封建分裂、神权与王权冲突的产物。但这一时期的历史也为后世欧洲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教训——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资本主义萌芽的兴起,欧洲社会开始重新审视权力与道德的关系,为近代民主制度与廉政体系的建立埋下了伏笔。
与此同时,在同时期的古印度、阿拉伯世界、美洲和非洲地区,对于清正廉洁领域的认知理解与实践,因地域文明的独特性呈现出多元形态,既植根于本土宗教伦理与社会结构,也留下了各具特色的治理印记。
古印度:宗教伦理与种姓制度的双重影响
古印度的廉洁理念深度融合于宗教教义与种姓社会秩序中。在婆罗门教与佛教的影响下,“达摩”(法)成为核心伦理准则,强调统治者需以“正义、仁慈、节制”治理国家,摒弃贪欲。例如,孔雀王朝时期,阿育王在《岩石敕令》中明确规定官员需“公正执法,不得勒索百姓”,并设立“达摩摩诃马特拉”(宗教监察官),负责监督官员行为与宗教事务,试图以宗教权威约束权力。
但古印度的种姓制度也为廉政实践带来局限。社会分为婆罗门(祭司)、刹帝利(统治者)、吠舍(商人)、首陀罗(劳动者)四大种姓,官员多来自刹帝利阶层,其权力合法性源于种姓特权,普通民众缺乏监督渠道。同时,随着后期王国分裂与地方割据,贵族与官员通过垄断土地、征收重税中饱私囊,如笈多王朝末期,地方藩王截留王室税收,甚至强迫农民为其服劳役,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最终加速了王朝衰落。
阿拉伯世界:伊斯兰伦理与帝国治理的结合
阿拉伯世界的廉政建设以伊斯兰教教义为核心,形成了“宗教伦理+行政规范”的治理模式。伊斯兰教倡导“天课”制度(富人需将部分财产捐赠给穷人),强调“公正、廉洁、慷慨”是统治者的基本美德,《古兰经》中明确禁止“受贿、侵占公物”,将贪腐视为“违背真主意志”的罪恶。
在阿拉伯帝国(倭马亚王朝与阿拔斯王朝)时期,廉政制度进一步完善。阿拔斯王朝设立“维齐尔”(宰相)统管行政,同时创设“秘密警察”(穆哈塔比尔),负责监察官员贪腐与叛乱行为;财政上实行“迪万”(财政部)制度,统一管理税收与国库收支,对官员贪污公款的行为处以“断手”“流放”等重刑。例如,哈里发哈伦·拉希德时期,曾严厉惩处截留税收的埃及总督,将其财产没收并返还民众,一时之间官场风气较为清明。但帝国后期,随着地方总督权力膨胀与王室奢侈腐化,廉政体系逐渐崩坏,如9世纪末的巴士拉地区,官员与商人勾结垄断香料贸易,百姓苦不堪言,成为帝国分裂的重要诱因。
美洲地区:印第安文明的朴素廉洁观
美洲的印第安文明(如玛雅、阿兹特克、印加)因地理隔绝,形成了独立于欧亚文明的廉洁认知,多以部落伦理与神权统治为基础。玛雅文明中,祭司与贵族组成的统治阶层以“神的代言人”自居,宣称需“廉洁奉公以取悦神灵”,禁止官员掠夺部落财产,若有违规,将被祭司判处“献祭”或“流放”。但玛雅城邦之间的战争频繁,胜利方往往会掠夺战败城邦的财富与奴隶,使得廉洁理念仅局限于本部落内部。
印加帝国的廉政实践更为系统。帝国实行“王土王民”制度,土地与财产归国家所有,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命,需定期向中央汇报政绩。为防止腐败,印加设立“巡回监察官”(tokoyrikoq),由皇帝亲信担任,负责巡视地方、核查财政,若发现官员贪污或滥用职权,将被处以“死刑”,其财产充公。同时,印加推行“互助制”(ayni),要求官员与民众共同参与农业生产与公共工程,倡导“勤劳节俭”的价值观。但这种制度依赖于皇帝的绝对权威,随着帝国扩张与王室内部权力斗争,后期官员开始私下侵占土地与财富,如16世纪初的库斯科地区,地方官员隐瞒税收,导致中央财政空虚,为西班牙殖民者的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
非洲地区:部落传统与王国治理的交融
非洲地区的廉政认知与部落社会结构紧密相关。在众多部落联盟中,首领由部落长老选举产生,需遵循“集体利益至上”的传统,禁止以权谋私,若违反,长老会议有权将其罢免。例如,西非的豪萨城邦中,首领(埃米尔)需定期向长老会议汇报财政收支,若被发现贪污部落公共财产,将被剥夺权力。
在较大的王国(如加纳王国、马里王国、桑海王国)中,廉政制度更为成熟。马里王国的国王曼萨·穆萨以“清廉与慷慨”闻名,他在朝圣途中曾大量施舍黄金,却严格要求官员不得侵占国家财富,设立“财政大臣”专门管理税收与贸易,对贪污者处以“没收财产”或“流放”。桑海王国则推行“行省制度”,地方总督由国王任命,需每年向中央缴纳贡赋,国王通过“信使系统”实时监控地方动态,防止总督腐败。但非洲多数王国缺乏长期稳定的中央集权,随着外部贸易(如奴隶贸易)的冲击与内部部落冲突,廉政体系逐渐瓦解,如18世纪的贝宁王国,部分贵族与欧洲殖民者勾结,通过贩卖奴隶牟取暴利,彻底违背了传统的廉洁理念。
这些地区的廉政实践虽因文明发展阶段与社会结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均体现了对“权力约束”与“公共利益”的追求,其经验与教训也成为世界廉政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东亚与东欧地区,除了中国以外,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古代文明,以及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这一时期,同样在对应领域,留下了独特印记。
东亚地区:日本与朝鲜半岛的廉政实践
日本:古代日本的廉政体系深受中国文化影响,同时融入本土武士道精神与神道教伦理。大化改新(7世纪)后,日本效仿唐朝三省六部制,设立“太政官”统管行政,下设“弹正台”作为最高监察机构,负责弹劾官员贪腐与失职,其职责与中国御史台相似。平安时代(794-1185年),《养老令》中明确规定“官吏受赃,一尺以上徒一年,八匹以上绞”,量刑严苛。中世纪的武家政权(如镰仓幕府、江户幕府)则以“御家人制度”为核心,武士阶层需对幕府将军效忠,若存在贪污军饷、掠夺百姓等行为,将被剥夺领地甚至处死。但江户幕府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催生了“町人文化”,部分官员与商人勾结,出现“贿赂公行”的现象,成为幕府衰落的重要原因。
朝鲜半岛:朝鲜半岛的廉政建设同样深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高丽王朝(918-1392年)效仿宋朝设立御史台,监察百官;李朝(1392-1910年)进一步完善制度,设“司宪府”“司谏院”,合称“台谏”,负责弹劾与谏诤,同时推行“科举取士”,以“品行端正”为选官首要标准。李朝世宗时期(1418-1450年),颁布《经国大典》,对官员贪腐行为的惩处细化到“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等类别,且规定“赃吏子孙不得应试”。但李朝后期,党争激烈(如东党、西党之争),官员为争夺权力相互倾轧,贪腐现象日益严重,如19世纪的“大院君”执政时期,卖官鬻爵成风,最终导致国家积贫积弱。
东欧地区:俄罗斯与东欧国家的廉政探索
俄罗斯:古代俄罗斯的廉政建设与东正教伦理、沙皇专制制度紧密相关。基辅罗斯时期(9-13世纪),东正教传入后,教会以“禁欲、公正”为教义,约束王公贵族行为,若有贵族贪污勒索百姓,教会有权对其进行“绝罚”(开除教籍)。莫斯科公国崛起后,沙皇伊凡四世(16世纪)设立“特辖制”,通过秘密警察(奥普里希尼基)打击腐败贵族,没收其财产。彼得一世改革(18世纪初)时期,效仿西欧建立中央集权官僚体系,设“元老院”为最高行政与监察机构,对官员实行“考核晋升制”,但由于沙皇权力高度集中,监察制度最终沦为皇权打压异己的工具。19世纪的俄国农奴制改革后,资本主义发展催生了新的腐败形式,如政府官员在铁路建设、土地兼并中收受贿赂,成为1917年革命的重要诱因。
东欧国家:东欧地区(如波兰、匈牙利、捷克等)因长期处于东西方文明交汇地带,廉政建设呈现出“宗教影响与封建割据并存”的特点。中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实行“贵族民主制”,国王权力受议会制约,议会设有“检察官”负责监督国王与官员行为,但由于贵族特权过大,检察制度往往流于形式,17世纪的波兰曾因官员贪污导致军队装备落后,最终被俄、普、奥三国瓜分。匈牙利王国在13世纪颁布《金玺诏书》,规定贵族有权反抗“不公正的国王”,同时设立“皇家法院”审理官员贪腐案件,但后期因蒙古入侵、奥斯曼帝国扩张,国家陷入动荡,廉政体系彻底崩坏。
至于东南亚地区,其古代廉政文明因热带农耕文明、海上贸易与多元宗教的交融,呈现出“神权统治与贸易伦理并重”的独特形态。
东南亚地区的廉政实践
中南半岛国家(如柬埔寨、泰国、越南):柬埔寨吴哥王朝(9-15世纪)时期,印度教与佛教成为国教,国王被视为“神的化身”,需以“达摩”(法)治理国家,禁止官员掠夺百姓。吴哥窟等大型建筑的修建中,设有专门的“工程监察官”,负责审核财政支出,防止贪污公款。泰国(暹罗)的曼谷王朝初期(18世纪末),国王拉玛一世颁布《三印法典》,明确规定“官员受贿一尺布以上,杖五十;一匹以上,流放”,同时设“内政部”管理地方行政与监察。越南则深受中国文化影响,李朝(11-13世纪)效仿宋朝设立御史台,陈朝(13-14世纪)推行“科举取士”,以“廉洁”为选官核心标准,但后期因越南内战与外国入侵,廉政制度逐渐失效。
马来群岛国家(如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的满者伯夷帝国(13-15世纪)是东南亚海上贸易的中心,帝国实行“贸易官署”制度,对香料贸易征收关税,同时设“港口监察官”防止官员与商人勾结偷税漏税。马来西亚的马六甲苏丹国(15世纪)以伊斯兰教为治国理念,《古兰经》教义禁止“受贿、侵占公物”,苏丹下设“四大臣”分管行政与监察,若有大臣贪污,将被处以“断手”或“流放”。菲律宾的吕宋岛在西班牙殖民前,各部落由“达图”(首领)统治,达图需遵循“部落互助”传统,若侵占部落公共财产,将被长老会议罢免。但16世纪西班牙殖民后,殖民者通过“委托监护制”掠夺当地资源,官员与教会相互勾结,贪污受贿成风,彻底破坏了本土廉政传统。
这些地区的廉政实践虽因历史、文化差异呈现出不同形态,但均体现了对“权力约束”与“公共利益”的追求,其经验与教训共同构成了世界廉政文明的多样性。
随后,随着新航路开辟、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科学革命与启蒙运动的相继涌现,再到改写世界格局的两次工业革命,以及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代表的重大历史事件,人类社会在新兴生产力与制度变革的双重激荡下加速转型。从中国晚清的器物革新、辛亥革命的制度探索,到五四运动的思想觉醒、抗日战争的浴血奋战,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自力更生、改革开放的拥抱世界,直至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从欧洲各国由封建制向资本主义的跨越,到全球范围内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在这一系列反抗侵略、争取独立、维护和平、迈向现代化的壮阔进程中,在对于清正廉洁领域的认知理解,也突破了古代社会的阶级局限与地域壁垒,朝着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全球共识方向深刻演进,成为各国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命题之一。
而在这段跌宕起伏的坎坷路途里,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发展对话时期,清政廉洁,和反腐倡廉一样,都是久久为功且关乎大局的关键性工作,除了抓捕汉奸走狗和黑恶腐败势力外,对于营造清政廉洁的良好生态环境,不光是过去制胜稳心与取得胜利的法宝,更是应对时代局势日益变幻变迁不断,国内外多种因素交织影响下打赢基本盘,铸牢坚实根基的重要一步。
在中国,这一演进轨迹尤为鲜明。晚清时期,面对内忧外患,有识之士已意识到“吏治腐败”是国弱民穷的根源之一。林则徐在虎门销烟时,不仅严查鸦片走私,更整肃海关吏治,立下严格规矩杜绝受贿;张之洞在湖北推行洋务新政时,设立“清查局”,专门核查官办企业账目,试图以新式方法改良传统监察制度,虽因时代局限未能彻底见效,却已显露出突破封建桎梏、迈向现代廉政的端倪。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后,孙中山先生提出“天下为公”的理念,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临时约法》,明确规定官员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贪污受贿,并设立监察院作为专门监督机构,首次将廉政建设纳入现代民主共和的制度框架。五四运动高举“民主与科学”旗帜,对封建官场的腐朽进行深刻批判,推动全社会形成“廉洁是公职人员基本操守”的共识,为后续的廉政思想革新奠定了思想基础。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推行“三三制”政权,建立“廉洁政府”成为凝聚民心的重要旗帜。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当时查处的“肖玉璧案”,便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生动实践——哪怕是有贡献的老干部,一旦触犯贪污罪,同样依法严惩,这一案例至今仍警示着“廉洁无特权”。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旧社会遗留的贪腐沉疴,党中央果断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查处诸多大案要案,以坚定决心彰显“反腐无禁区”的立场,迅速涤荡了旧社会的污泥浊水,奠定了新中国廉政建设的坚实基础。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廉政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我国逐步建立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罪的细化规定,到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巡视制度成为“党内监督利剑”,到“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廉政建设始终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同频共振。
进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清正廉洁”不仅是对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更成为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价值。从“八项规定”转变作风,到“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到将“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纳入家风建设,中国的廉政实践既传承了“民为邦本”的传统智慧,又注入了“人民至上”的现代理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建设道路,为全球治理贡献了独特经验。
这种演进,始终围绕着“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务人民”的核心,从打破封建特权的桎梏,到构建现代法治框架下的监督体系,中国在清正廉洁领域的探索,既是自身社会变革的必然要求,也呼应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成为全球现代化进程中廉政建设的生动范例。
与此同时,让我们放眼世界,在全球现代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基于历史传统、社会制度与发展阶段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廉政建设路径,既共同呼应着“权力监督”与“公平正义”的普遍追求,也在实践中展现出多元探索的态势。